亞洲法學會年會 全律會大馬分享台灣科技法優勢

發表於 2024-10-15 20:03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吉隆坡15日專電)亞洲法學會年會今天閉幕,全律會副理事長黃幼蘭強調,台灣是亞洲重要成員國,藉年會交流AI科技時代觸及的法律議題,分享台灣科技法律優勢,將台灣經驗與亞洲接軌。

亞洲法學會(LAWASIA)年會從13日起到15日在吉隆坡舉行,包括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度等多國與會,台灣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副理事長黃幼蘭律師、常務理事吳梓生律師率代表團出席。

這項年會是提升亞太地區法律專業地位的重要論壇,討論商業法律、科技法律、人權法治、環境法等專業法律議題。

黃幼蘭今天告訴中央社,亞洲法學會由遍及亞洲、歐洲、美洲國家的律師公會所組成,由全律會組成的台灣代表團連日來在會議中擔任主講人和與談人,從人工智慧發展、人權與憲法法治、環境原民與資訊服務等領域,分享台灣法律制度與律師執業實務,期在亞洲法學會中扮演交流的重要角色。

對於人工智慧訓練與隱私保護議題,全律會人工智慧發展與應對委員會主委、律師林煜騰指出,「是否可以使用網路公開資料訓練AI?」是全球關注問題,馬來西亞和亞洲各國陸續都有AI相關政策或法令出爐,台灣大法官曾做出釋字第689號解釋提及公共場所隱私也受保護,最近在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復提及政府建立大型資料庫需有程序和組織規範,應讓人民擁有選擇退出權利,對於隱私保障程度較高。

不過,他提及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允許網際網路上的公開資料可以蒐集、處理及利用時認為,個資法在立法理由說這些個人資料已被公開,就不受隱私權保護,對於隱私保護比較不足。

他指出,在這種情況之下,諸如ChatGPT等公司想在台灣蒐集網路資料訓練AI,人民要主張侵權的門檻就較高。

全律會憲法訴訟委員會主委、律師李劍非以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為例,介紹台灣憲法法庭於近年做出的重要判決,包括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處理刑法誹謗罪是否違憲,以及113年憲判處理刑法公然侮辱罪的違憲問題。

李劍非說,這兩個判決結果雖均認為合憲,但同時進一步限縮刑事處罰的適用,並在判決理由中討論網路與社群媒體言論特性,對他國家法院具備相當參考與比較價值。

亞洲法學會年會為來自亞太地區的律師領袖、法官、專業組織和律師提供交流平台,促進法實踐、法律教育、跨國商業、投資法律與跨國爭議解決等議題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全律會代表、律師林瑤除擔任現任的亞洲法學會常務理事外,也在13日當選為亞洲法學會副理事長,是這屆3位副理事長中的唯一女性。這是全律會從2015年重返亞洲法學會後當選的最高職務。

全律會去年赴印度與會,並和印度律師公會簽署合作備忘錄。目前全律會理事長為尤美女律師,持續積極提升台灣民主法治的國際能見度。1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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