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數位保險公司!金管會鬆綁申設條件 也不會限時限量
發表於 2024-12-27 00:0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催生「數位保險公司」,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今(26)日宣布,放寬申設條件,除降低資本額門檻,刪除發行人須具金融機構40%股權,也開放視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服務據點,而且沒有設定家數及申設許可期限,針對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在開辦後給予6個月的創新保護期間,必要時可延長,目前已有多家公司表達意願,預計最快5月開放申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彭金隆表示,國外經營模式創新的保險業者,營運活動是否均以網路運行,屬經營者策略的選擇,並非完全須以純粹網路為限,而且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純網路方式進行。為免誤解,且參酌外國實務經驗,爰規劃將原「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
此外,考量國內保險市場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規模仍相對有限,為利永續經營與公平競爭,規劃「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不以銷售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並將其定義為「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達一定比例的保險公司」,用以確保新設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獨特的創新經營能力。
在營運模式部分,彭金隆說,考量實務上部分保險商品具複雜度,而有透過業務員解說保障內容的需求,或需人員實體面對面服務之必要,因此,規劃「數位保險公司」的銷售或營運模式,除透過數位方式進行外,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並可透過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通路銷售保險商品。
對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也會給予創新保護。彭金隆表示,考量「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需達一定比例,為保障其先行者創意,以鼓勵創新,規劃針對其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於開辦後給予6個月的創新保護期間,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
不僅如此,金管會也調降最低實收資本額。彭金隆解釋,主要考量「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需包含一定比例的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業務仍受有相當限制,為鼓勵投資設立,規劃將財產、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調降為新台幣5億元、10億元,但得視營業計畫書的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其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資本。
同時,在參考國外數位保險公司設立經驗,為利更多元參與設立,以利金融機構以外的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設立「數位保險公司」的可能性,金管會規劃刪除金融機構發起人與股東持股需達一定比例的規定,改以「申請時審查發起人是否具備經營保險公司之專業及長期經營能力」。
為加速提升本國數位保險創新技術與人才,引進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金管會也將開放「最近5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及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與「實收資本額逾20億元以上或信用評等達一定標準以上」的國外數位保險公司,可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
彭金隆也提到,不會訂定申請設立許可的期限及家數,主要考量新創投資團隊的組成需有較長時間準備與商議持股比例,不再設定申請期限,以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的營運模式。同時,他也強調,台灣不缺保險公司,缺的是創新價值,開放數位保險公司申設,不是搶食現有市場,而是提供新的思維價值,因此,也不會設定申設家數,也就是說「不會限時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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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彭金隆表示,國外經營模式創新的保險業者,營運活動是否均以網路運行,屬經營者策略的選擇,並非完全須以純粹網路為限,而且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純網路方式進行。為免誤解,且參酌外國實務經驗,爰規劃將原「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
此外,考量國內保險市場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規模仍相對有限,為利永續經營與公平競爭,規劃「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不以銷售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並將其定義為「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達一定比例的保險公司」,用以確保新設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獨特的創新經營能力。
在營運模式部分,彭金隆說,考量實務上部分保險商品具複雜度,而有透過業務員解說保障內容的需求,或需人員實體面對面服務之必要,因此,規劃「數位保險公司」的銷售或營運模式,除透過數位方式進行外,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並可透過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通路銷售保險商品。
對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也會給予創新保護。彭金隆表示,考量「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需達一定比例,為保障其先行者創意,以鼓勵創新,規劃針對其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於開辦後給予6個月的創新保護期間,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
不僅如此,金管會也調降最低實收資本額。彭金隆解釋,主要考量「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需包含一定比例的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業務仍受有相當限制,為鼓勵投資設立,規劃將財產、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調降為新台幣5億元、10億元,但得視營業計畫書的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其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資本。
同時,在參考國外數位保險公司設立經驗,為利更多元參與設立,以利金融機構以外的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設立「數位保險公司」的可能性,金管會規劃刪除金融機構發起人與股東持股需達一定比例的規定,改以「申請時審查發起人是否具備經營保險公司之專業及長期經營能力」。
為加速提升本國數位保險創新技術與人才,引進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金管會也將開放「最近5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及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與「實收資本額逾20億元以上或信用評等達一定標準以上」的國外數位保險公司,可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
彭金隆也提到,不會訂定申請設立許可的期限及家數,主要考量新創投資團隊的組成需有較長時間準備與商議持股比例,不再設定申請期限,以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的營運模式。同時,他也強調,台灣不缺保險公司,缺的是創新價值,開放數位保險公司申設,不是搶食現有市場,而是提供新的思維價值,因此,也不會設定申設家數,也就是說「不會限時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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