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扣押的虛擬幣 處置問題成“燙手山芋”?

發表於 2023-08-03 13:25 作者: 肖颯lawyer

關於虛擬貨幣最近不很太平,無論是最近的跨境網絡賭博、洗錢案,還是USDT洗錢案,虛擬貨幣作爲一種刑事案件涉案資產正在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涉及到網絡犯罪的各種刑事案件),這主要是因爲,即使各國已經加強打擊虛擬貨幣洗錢,並建立了相應的反洗錢制度,但由於虛擬貨幣本身的技術優勢,在部分人員眼中,其依然還是一種便於資金流轉和支付結算的工具

那么,作爲刑事涉案資產的虛擬貨幣,被查封扣押、收繳後司法機關應當如何處置?在何處處置?今天我們就爲大家詳細講一講司法機關以及相關公司、金融機構在處置涉案虛擬貨幣資產中的特殊問題,防止出現在處置虛擬貨幣涉案資產過程中的“踩线”行爲發生。

01 涉案虛擬貨幣,有哪些最終歸處

在刑事訴訟的涉案資產處置流程中,首先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依法對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其次在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由檢察院對涉案資產的處置作出建議;最後在審判階段,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等,與涉案財物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之規定,一般來說刑事訴訟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三種處置結果:

1.對於實施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

3.犯罪嫌疑人被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的涉案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因此,我們在判斷涉案虛擬貨幣應當如何處置的時候,首先應當判斷該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犯何罪?是否有被害人存在?該虛擬貨幣是否爲被害人的資產抑或是與其損失的財產存在關聯?以湖北省某市的跨境網絡賭博、洗錢案爲例,某市公安局在偵查階段已經扣押了涉案電腦和手機300余部、涉案手機卡、銀行卡200張,凍結了涉案虛擬貨幣账戶中價值約1.6億美元(約10億人民幣)的涉案虛擬貨幣。2022年10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決定沒收這部分涉案虛擬貨幣,由此該案也成爲了國內坊間頗有名聲的“沒收虛擬貨幣第一案”。

大家可能有所疑惑,幣圈相關行業中常見的諸多犯罪都有可能被判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財產刑,例如非法經營罪、洗錢罪等,那么爲何直到2022年才出現“沒收虛擬貨幣第一案”?之前的案件中,爲何司法機關不愿意直接沒收虛擬貨幣?這主要與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虛擬貨幣自身的特殊性質導致的難以變現有關。

02 司法機關收繳的涉案虛擬貨幣變現,有哪些風險?

虛擬貨幣作爲一種在中國法項下極爲特殊的虛擬資產,在處置的方式上與普通涉案財物有較大區別,如不將虛擬貨幣轉化爲法定貨幣,一方面由於其價格波動較爲頻繁,很可能發生價值的大幅貶損;另一方面,由於虛擬貨幣市場本身體量不大,如果司法機關急於將其大規模轉化爲法定貨幣,則很有可能會對整個虛擬貨幣的生態產生較大的影響,甚至可能使得市場發生較大非正常波動。另外,司法機關及其委托的涉案資產處置公司,在處置虛擬貨幣的過程中,除了對虛擬貨幣本身的生態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外,還有可能涉嫌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通知明確: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开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开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該規定不僅對普通公民有效,對我國司法機關及其委托的資產處置公司同樣有效。

這就導致,即使是司法機關收繳、罰沒的虛擬資產,也不能在國內通過公开變賣、拍賣等方式變現爲法幣,而只能選擇委托其他資產處置公司,轉道海外或中國香港、澳門等地區將涉案虛擬貨幣轉變爲法幣,再將法幣轉回到國內。該路徑不僅困難重重且風險極高,還容易被不同地區、部門的司法機關誤認爲“非法金融活動”而打擊錯誤。因此,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對於涉案虛擬貨幣,司法機關一般選擇將其置於適當的存儲介質中,而不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處理,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對該涉案資產的浪費。

另外,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過程中還容易出現不透明的現象,在不少案件中出現了收繳的虛擬貨幣數量與當事人所擁有的虛擬貨幣數量不符、虛擬貨幣變現價格與其市場價嚴重不符的問題。其中,最著名的當屬數年前的某知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跨國傳銷案,該交易平台作爲當年司法機關委托代爲處置虛擬貨幣的第三方主體,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缺乏相關監管以及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易波動、全球便捷交易等技術特點,導致該公司在野蠻生長中忘記了自己的初心和本職工作,試圖利用司法機關委托其售賣的虛擬貨幣非法獲利,最終構成犯罪。

03 寫在最後

涉案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的處置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困擾我國司法機關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資產處置機關的“老大難”問題,如何在保證自己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9.24規定)的同時,又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處置體系,是我們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颯姐團隊認爲,除了需要在立法層面上加快適應虛擬資產發展的現狀,設置配套的處置規則、監管規則以及虛擬資產定價規定等外,還可以考慮建立律師介入虛擬資產處置的制度,使得律師發揮法律風險控制、對相關交易進行審核監督的作用。

現階段,司法機關及其委托的涉案資產處置公司,必須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工作進行相應的法律風險評估,在處置的過程中,警惕觸碰紅线發生難以挽回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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