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婚前很恩愛,婚後因為另有新歡、婆媳問題、夫妻價值觀不合、兒女教養方式歧異等原因都可能造成離婚。而離婚除了是一段緣分的結束,也是財產劃清界線的開始,法律上「雙方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要求獲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所以當離婚時再來考慮「夫妻財產分配」實屬太遲,在婚前以及婚後置產就該有所布局。
近期隨著王力宏先生從防疫旅館出關,傳出烙人到吾疆探視小孩,引發新一波陰謀論後,再度引出蕾神之鎚。不過本文並非要探討此事件及其中陰謀論的真相,也沒有要討論性成癮、兩性關係等議題。而是由吾疆這棟豪宅及蕾神提及的婚前協議、離婚協議(先假定為真)等,延伸出的夫妻間的財產制度、關係不同時的財產分配「眉角」。
在進一步談論分配與稅務之前,先了解一下其中關鍵的身份與權利:
「自然人」:法律用語,一般生物學上定義的人都是自然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算法如下:
夫妻名下之婚後財產(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不算)-婚姻期間債務=剩餘財產
雙方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要求獲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由於判定經濟弱勢的方式,是依據名下財產而定,易被有心人士利用此權利,奪取財產。因此,2020年底通過修正案,法院可以就對於家庭付出的貢獻度,斟酌調整,盡可能達成實質公平性。
首先,「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自然人名下的財產,舉凡現金、股票、基金、不動產等(保單在此認定較複雜),這邊要注意兩點:
1.法人資產不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影響,僅有該公司股權價值被列入計算!
2.以蕾宏事件而言,若已經離婚沒有夫妻關係,且不動產給予不在離婚協議內(依離婚協議做移轉,不算贈與行為),是之後改變心意而給予不動產,此時會變成是贈與。今天若是自然人情形下,宏送給蕾,那麼贈與稅是宏負擔。但是吾疆是法人持有,法人本身沒有贈與稅,變成是公司名義送給蕾,反過來蕾要繳最高40%的所得稅!但是若用協議方式取得,一則沒有贈與問題;二來沒有所得問題;三是未來出售時成本認列以前次取得時間點(宏宏買的時間)為基準。
3.若蕾真的取得吾疆,日後不想住把它脫手賣掉,還要面臨房地合一稅2.0,若是受贈取得,取得成本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認定,會與豪宅市價落差極大,面臨最高45%的房地合一稅!
這時一定會想問,那麼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拿現金
為何非要房子不可呢?現金拿了,自己去物色新環境、新房子豈不更好?
這一事件也可驗證,蠻多人應該都知道台灣人很喜歡開公司,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人」身份,多一個法人身份可以享有法律上賦予的權利、操作的空間多很多,相對於公司要負擔的義務而言,非常吸引人,從這個事件就可以明顯感受到法人的威力!平時有在看新聞、關注不動產消息的朋友就會發現,豪宅多數都是公司持有。當然首要因素考量不是要防離婚爭產,而是其它考量。
但是,仍然可以從這起事件歸納幾個重點:
1.財商非常重要!
2.離婚協議、婚前協議非常重要!
3.豪門背後有律師團、會計師協助縝密的安排!
4.自己要有生存能力、經濟能力!
5.身邊有可信任的專業顧問很重要!
6.「提早安排」非常重要!(內行人都這麼做)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原標題:妳不知道的事—夫妻財產分配)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