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減輕交易稅負,賦稅署今天提醒,已發生但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依照原規定,若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繼承人轉售時,持有期間可以加計過世親屬的持有期間,但如果是連續多次繼承,則僅限合併計算當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取得不動產若須繳稅,又適用高稅率,並不合理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個人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房地出售,若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不盡合理。
她進一步舉例說明,2013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2022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未料爸爸於2023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2023年11月出售;根據最新規定,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可適用稅率為15%。
此外,若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這一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時,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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