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既有案件?(一)

發表於 2022-03-21 15:10 作者: 上海劉磊律師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的搜索,目前引用《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來對以往涉幣案件進行判決的文書約爲20篇,而這些案件中的涉案民事行爲基本都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發生,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對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拋开這些裁判文書引用新規判舊案是否恰當不論,我們在梳理所有相關案件後得知,當前法院層面在新政策出台後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律受理範圍,故駁回起訴;

(二)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法律不予保護,行爲人自擔風險,故駁回訴訟請求;

(三)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合同無效,返還財產。

此外,涉及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有法院駁回起訴,移送至公安機關;有的法院在審理後認爲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要求下級法院繼續審理。有的法院認爲虛擬貨幣爲違法標的物,也有法院認可礦機並非非法物品。有的法院對保本保收益的投資做量化交易的合同不予認可,損失需自擔;也有法院認爲保本保收益的合同盡管無效,但理財之後雙方當事人自愿籤訂的賠償協議應屬有效。即便各個法院依然存在一些裁判觀點不一的情況,但隨着新規的出台,大多數法院的裁判趨勢是對涉幣案件的法律保護明顯減弱。

以下對引用新規的現有判決做出如下梳理,爲方便閱讀,下文對《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簡稱爲《通知》,對《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爲《94公告》,對《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爲《924通知》。

本文主要對引用924通知,判決“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律受理範圍,故駁回起訴”的司法案例進行分享。明後兩日將持續分享剩余內容。

一、“駁回起訴”之典型案例

陳某、楊某美委托合同糾紛案,(2021)黔01民終7896號民事裁定書

2019年8月,原告通過銀行轉账方式向被告轉款300000元,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原告委托被告幫助購买數字貨幣。同日,被告將300000元中50000元轉給原告,200000元轉账給案外人,並爲原告代爲开設了三個火幣APP账戶,通過微信告知原告买入100000元LTC(萊特幣)及150000元ETH(以太坊幣)。2019年9月,原告在被告代其开設的火幣APP上提現12.680995個ETH幣及21.3個LTC幣並賣出,共獲款26475.24元。2019年9月,原告通過微信要求被告退還投資本金無果後,遂起訴來院。

一審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經協商,達成原告委托被告代爲購买數字貨幣的口頭協議,且原告已按口頭協議約定將購买數字貨幣的款項通過銀行轉账方式支付給被告,故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原告訴請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於法有據,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投資款並支付利息的主張,根據《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案涉委托合同關系系被告原因導致解除,故原告的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但因該院對被告提出ICC公司給原告近30000元的分紅收益的意見未予採納,原告賣出ETH幣及LTC幣獲得的款項26475.24元應視爲被告返還原告的投資款,被告因返還原告的投資款應扣除該款項,故法院認定被告應返還原告的投資款爲223524.76元並以此爲基數計算利息,高於該款項223524.76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解除原告楊某美與被告陳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被告陳某返還原告楊某美投資款223524.76元並支付利息。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爲,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案涉火幣、萊特幣、以太坊幣是網絡虛擬貨幣,根據《924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據此,裁定撤銷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6793號民事判決;駁回楊某美的起訴。

劉某盼、嚴某斌不當得利糾紛案,(2021)浙0781民初5415號民事裁定書

原告劉某盼經過論壇帖子推薦,於2019年9月在平安益投數字貨幣APP中購买數字貨幣USDT,充值方式爲APP线下充值。平台客服稱被告是其平台下特約商戶,可在被告處購买,於是原告把224000元分8筆通過銀行卡轉帳方式轉至被告銀行帳戶中。原告在核實帳戶數字余額時發現,被告並沒有把等額的數字貨幣充值到原告的帳戶中,於是原告聯系平安益投數字貨幣平台APP客服,客服稱:平台沒有收到被告給原告充值的款項;並提供被告的聯系方式讓原告自行處理,原告多次聯系被告無果,故原告請求第三方平安益投數字貨幣平台與被告聯系說明情況也未果,不得已起訴對方。

法院認爲,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依據《924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原告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故原告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孫某權、馬某保管合同糾紛案,(2021)蘇03民終10698號民事裁定書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8月間,孫某權先後向北京雲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次款項。孫某權稱:相關款項用於購买等虛擬貨幣,之後因北京雲幣科技有限公司开發的雲幣網被關閉,因雲幣網的通知,將VENERC20糖果幣交換爲VET主網幣,因只有馬某懂得此後如何操作,故將幣交給馬某;在此過程中,馬某將其中一部分出售,並向孫某權轉账了款項。

一審法院認爲,案涉爭議系虛擬貨幣的交易、流轉等行爲產生,根據《924通知》的要求,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相關爭議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範圍,對於原告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裁定駁回孫某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爲,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924通知》己經對虛擬貨幣作出明確定性,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從而裁定駁回孫某權的起訴,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唐某虎、劉某山合同糾紛案,(2021)豫0304民初1822號民事裁定書

被告2021年5月19日與原告擬訂委托托管協議,在上海市長寧區田園別墅111室籤訂合同一份,互相向對方抵押價值100萬美金等價資產。原告向被告托管100萬美金等值礦機,被告向甲方抵押價值100萬美金的虛擬貨幣,抵押一周後,因相關政策出台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被告還借口從原告處收回66萬美金的虛擬貨幣,仍未履行合同,未歸還原告委托托管的等值計算設備,並以設備折價爲由非法侵佔所有剩余的機器。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求。

法院經審查認爲,《924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本案原告唐某虎(乙方)與被告劉某山(甲方)籤訂的《POS挖礦協議》,甲方給乙方100萬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用作POS“挖礦”,是《通知》中明確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綜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駁回起訴”合理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爲。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起訴,主要適用的情形有九種情況: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被告提出有仲裁協議;勞動仲裁前置;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重復起訴。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引用924通知對涉幣案件駁回起訴的主要理由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然而,這種理由真的合法合理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理論界通常將此項規定視爲我國民事訴訟主管範圍的一般規定,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糾紛都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上述法院認爲,涉幣案件系非法金融活動,產生的債務也屬於非法債務,故而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

社會越是發展和進步,公民尋求司法保護的愿望越強烈,呈“水漲船高”之勢。在法院受理範圍這個敏感的問題上,立案工作不可避免地處在了風口浪尖的位置。從實務的角度而言,涉非法債務的案件通常還包括金融投資產生的非法債務,高利貸借款產生的非法債務,從公开的裁判文書中也可以看到,這些案件也並沒有被法院拒之門外。從理論的角度而言,涉案案件通常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顯然應當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我們認爲,法院一律對涉幣案件“駁回起訴”系不合理的。“法律不是衝突的答案,而是疏導衝突的手段。”司法裁判作爲法治社會尋求公正的重要手段,如在尚未查清案件事實之前,直接抱着對虛擬貨幣的“偏見”和“大局觀”,以此爲由將糾紛拒絕在法的門外,實非化解糾紛之正確手段。

本文作者:劉磊

經濟法學碩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進典型,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實務:劉律師代理涉數字貨幣民刑事案件近百件,專注於數字貨幣、區塊鏈等新經濟領域法律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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