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視角:虛擬貨幣政策評估之澳大利亞「开放型」

發表於 2023-01-11 12:50 作者: 郭志浩律師

近年來,隨着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全球各地區相繼出台了不同的監管政策,郭律師團隊爲大家收集了相關新聞簡訊,整理了“全球對虛擬貨幣的政策”系列文章,帶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區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今天,郭律師團隊帶大家了解澳大利亞的虛擬貨幣政策~

政策开放程度綜合評估:【开放型】

一、澳大利亞財政部就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外幣免稅問題的立法草案向公衆徵求意見

2022年9月6日消息,據澳大利亞財政部官網,其正就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外幣免稅問題的立法草案向公衆徵求意見。從9月6日到9月30日,公衆有 25 天的時間來分享他們對擬議立法的意見。如果籤署成爲法律,該立法將修改《商品和服務稅 (GST) 法案》中現有的數字貨幣定義——有效地將加密資產排除在外幣的定義之外。GST 是對在澳大利亞銷售或消費的商品、服務和物品徵收的一種基礎廣泛的稅收。助理財政部長斯蒂芬瓊斯強調了澳大利亞政府打算將加密資產排除在稅收之外被視爲外幣的意圖。但是,該立法不會影響對作爲投資持有的加密貨幣徵收資本利得稅。

二、從 2023 年到 2025 年實施加密貨幣監管

2022年4月21日消息,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機構審慎監管局 (APRA) 宣布,它打算從 2023 年开始,到 2025 年在該國實施加密貨幣監管。

三、澳大利亞政府將爲加密貨幣交易所創建許可框架

2021年12月消息,澳大利亞政府宣布將爲加密貨幣交易所創建許可框架,並考慮推出零售 CBDC。目的是爲數字交易所創建一個許可框架。

四、數字貨幣交易新規

2018年4月11日,澳大利亞政府通過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宣布實施數字貨幣交易新規。新規中主要的一點是:“位於澳大利亞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現在必須在澳大利亞注冊,並遵守政府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合規和報告義務。” 

五、新的報稅規例

2018年4月9日,澳大利亞稅務局(ATO)在新的報稅規例下,超過1萬澳元“比特幣”或其他數字貨幣交易,亦可能被稅務局審查。報稅時,比特幣被列作資產,投資者須繳資本增值稅。

六、2017-2018澳大利亞財年預算報告

2017-2018澳大利亞財年預算報告中就提到,將於2017年7月1日把比特幣視爲合法貨幣,並將廢除比特幣商品與服務稅(GST)。以幫助新的創新型數字貨幣企業在澳大利亞更加容易運營。越來越多的國家將比特幣合法化,也許會推動比特幣的進一步發展。

七、《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

2017年12月,澳大利亞兩議院正式通過了《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修正案),明確了數字貨幣不是資產,只是一種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對數字貨幣進行了定義,並將數字貨幣分爲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和數字貨幣的交易方式、數字化過程或貸款。作爲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數字貨幣具有相關的功能表現如交易的中介、存儲經濟價值、記账單位;且它非由政府機構發行或授權、可與資產互換,並可用作支付商品或服務;一般來說公衆都可以無任何限制地使用其作爲對價。

八、《首次代幣發行》

2017年10月4日,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下稱“ASIC”)發布了指導意見——《首次代幣發行》,表示在澳大利亞ico的法律地位取決於ICO的具體情況,例如ICO是如何構建和運營的,以及通過ICO發行的代幣有哪些權利。ASIC在該文中詳細闡述了在何種情況下ICO構成有管理的投資計劃的發行、公司股份的發行或衍生品的發行,並闡述了相應的監管規範。

九、公开募幣指南

2017年10月,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發布了一套自己的首次公开募幣(ICO)指南。其中規定,適用於 ICO的法律取決於代幣的自然結構。只要代幣的本質是基於安全或者是基於效用,銷售代幣只需要遵守澳大利亞消費者法,而不需要遵守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因爲ICO公司提供的不是金融產品。

十、澳大利亞政府提出立法

2017年,澳大利亞政府提出立法,如果得到參議院和衆議院的批准,將使比特幣和以太幣等數字貨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免於“雙重徵稅”。如果獲得通過,該法案將進一步確立數字貨幣在澳大利亞的法律地位。財政部長表示,擬議的改革將“進一步加強澳大利亞作爲全球金融中心的聲譽”。該法案遵循聯邦政府在 2017 年預算公告中的承諾:從7月1日起免除數字購买的商品和服務稅 (GST)。立法改革意味着比特幣、以太幣等數字貨幣將被視爲普通貨幣,在稅收方面也將採用普通貨幣的徵稅標准。

十一、澳大利亞財政法案對數字貨幣定義

2017年,澳大利亞財政法案對數字貨幣定義如下:(a) 被設計爲可互換的;(b) 可作爲供給的對價的;(c) 大衆普遍可以獲得的,在使用其作爲對價時無實質性限制的;(d) 不以任何國家的貨幣進行計算的;(e) 價值不取決於或來源於任何其他物品的價值的;(f) 非對接收、指示供給某一或某些特定物的授權的價值單位(除非該授權附屬於持有電子價值單位或使用電子價值單位作爲對價);(g) 金錢;(h) 如果被攻擊,可能會成爲非因(a)到(f)中所述的一個或多個電子價值單位供給的金融供給的價值單位。

十二、澳大利亞稅務局發布了徵稅指南

2014年8月,澳大利亞稅務局發布了徵稅指南,稅務局認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外幣,比特幣的供應不是貨物和服務稅的金融供應,而比特幣是資產增值稅的資產。”

十三、雙重徵稅制

2013年6月,澳大利亞稅務局曾確認比特幣交易需要徵收商品和服務消費稅(GST)即雙重徵稅制:購买數字貨幣時會被徵稅,在使用數字貨幣購买需繳納稅款的物品時會再次被徵稅。

總結:

經過對上述內容的梳理,澳大利亞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屬於“开放型”。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曾辦理國內衆多重大敏感類案件,並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爲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

標題:全球視角:虛擬貨幣政策評估之澳大利亞「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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