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總統大選紛紛擾擾,有不動產公益信託的問題、101戶房屋稅節稅的爭議、以及農地違規使用當停車場的議題...好不熱鬧。
2000年起,農地使用改為「管地不管人」
有關於農地的使用管制,依據民國89年2月18日廢止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及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書之承受農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承受農地之使用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鄉(鎮、市、區)公所為處理證明書之核發,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職掌,由省(市)政府訂定。國家公園區內農地之認定,由申請人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民國89年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取消農地取得必須自耕農的身份,法令改成「管地不管人」,農業政策由農業使用證明書取代自耕能力證明書。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農地買賣過戶,農地有核發「農用證明」,可以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違規行為就無法核發「農用證明」,所以「農用證明」用途只是主張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依據。因此,農地違規做停車場使用,買賣時只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就可以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會違規使用而無法辦理過戶的情事。
或許該客戶還停留在舊制買農地必須「自耕農」的思維裡,才會懷疑違規當停車場的農地,沒有恢復農業使用,為何可以過戶給買方。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