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個案例,原PO外公102歲,媽媽跟舅舅(未婚無小孩)也都80多歲,已無心力照顧,希望原PO可以承擔照顧外公的責任,原PO雖然未婚無子,一個月月薪也不多,實在很不想答應,該怎麼面對?
1. 確認媽媽希望子女實際照顧外公,還是金錢扶助
首先,102歲的外公需要人照顧,究竟是需要孫子女「親身」去照顧?還是多少負擔一點生活費用?要確認長輩的意思。
在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子女或孫子女「親身」去照顧,除非是自願去照顧,否則並沒有親自照顧的義務。但是,如果外公沒有足夠的財務可以維持生活,就需要討論以下的問題。
2. 確認外公在法律上是否有受扶養權利
只有在外公的子女(媽媽、舅舅、阿姨)都無法盡扶養義務時,才會由孫子女去負擔。
3. 確認外公的子女(媽媽、舅舅、阿姨)是否都無扶養能力
外公的子女如果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法律上可以減輕其義務,簡單來說,除非外公子女完全沒有財產,否則至少要負擔一些義務。
不足的部分,再由孫子女負擔。
4. 確認自己的扶養能力
5. 找政府的資源協助,並有被討厭的勇氣
不論如何選擇,國家有提供各種形式的社會福利和補助金,尤其是針對有經濟困難的家庭。原PO可查詢當地政府的社會服務部門,了解是否有相關的補助計畫可以申請。
在法律上是外公子女的責任,而外公的子女有能力負擔時,原PO(孫子女)自己已經自顧不暇了,是不一定要負擔自己不需負擔的責任,也許有一些情感的壓力,但這時候需要有被討厭的勇氣。
然而,如果自己有能力負擔,為家人付出,是值得大大嘉許與讚賞的。
註: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原標題:未婚就要養阿公嗎?)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