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爸爸在郵局幫兒子買了一張6年期的儲蓄險,年繳保費100萬。投保的時候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和滿期金的受益人,期滿可以領回620萬。原本想要幫兒子存購屋的頭期款,沒想到滿期領回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追稅通知。
1.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領取滿期金時才是贈與年度
林爸爸是要保人,就是保單的所有權人,有權利解約和變更受益人。兒子是受益人,也就是滿期領錢的人。
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以滿期當年度受益人兒子領到時,才是國稅局認定的贈與年度及金額。
2、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每年保險費由父母贈與,繳費當年就是贈與年度
如果林爸爸一開始就把要保人和受益人都設定為兒子,每年的保險費由林爸爸的帳戶扣款。國稅局就會認定林爸爸每年贈與100萬給兒子,沒有超過每年的免稅額,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6年滿期後,兒子領回滿期金620萬,因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領回自己的錢也沒有贈與稅。
3、變更要保人的注意事項
評估什麼?要保人就是保單的所有權人,所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等於把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贈與給子女。
如果保單的保價金低於免稅額244萬,就免贈與稅,超過244萬要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以免連補帶罰。
規劃保單時需多方考量,並注意要保人、被保險和受益人的規劃。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以保障財富傳承不縮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