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要解讀:委托投資虛擬貨幣糾紛如何審理?
發表於 2023-05-08 14:45 作者: 劉揚律師
一、對虛擬貨幣委托投資合同的範圍進行了界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該條規定,無論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注冊账戶,由受托人實際管理,還是以受托人的名義或者借用他人名義從事虛擬貨幣投資管理,都可認定爲委托投資合同成立。此內容與《民法典》委托合同部分銜接一致,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但根據《民法典》925條、926條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只不過在第三人或委托人不知對方存在時,如果存在因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受托人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二、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九四公告》)界定委托合同的效力
2017年9月4日出台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其相關的活動。因此《會議紀要》以《九四公告》發布時,委托合同的訂立時間,區分委托合同的有效性。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成立只需要具備民事主體、意思表示和標的即可,要式合同需要籤訂書面協議,要物合同需要實際交付標的物。但是合同成立不等同於合同生效,合同生效還要求合同具備一般和特別生效要件。因此,本條規定在討論委托合同成立範圍後,又根據《九四公告》的發布時間討論了合同的效力。
1.《九四公告》發布之前,委托合同有效
84條僅說明《九四公告》發布之後訂立的委托合同,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無效。推知,如果合同籤訂在《九四公告》發布之前,委托合同僅需要符合合同一般和特別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一般生效要件即委托合同雙方均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通謀虛僞表示等事由,投資虛擬貨幣的事項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合同沒有附條件、附期限、待批准等特別生效要件,則僅需符合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確認合同有效後,即可使用《民法典》有關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則判定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及承擔的違約責任。
2.《九四公告》發布之後,委托合同無效
《九四公告》發布之後,因爲法規已經明確禁止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活動在國內的展开,此時如果委托人委托他人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投資活動,則因爲標的委托代理事項違法,不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的“不違反法律法規性規定”,委托投資合同無效。無效的委托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也不適用於以合同成立且有效爲前提的違約責任。
3.委托合同無效的,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九四公告》發布後訂立的委托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不發生合同效力,無法適用違約責任規則。因此對於合同雙方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所具有的過錯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當事人爲了訂立合同而產生交易上的接觸;(2)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實施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行爲;(3)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4)損失與締約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系;(5)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根據84條,在判斷委托合同無效後雙方承擔的責任時,委托合同發生的原因將作爲確定過錯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如,受托人在委托合同磋商時隱瞞了虛擬貨幣相關交易在國內違法的情況,屬於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委托人因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應當由受托人負責。
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第84條原文:【委托投資虛擬貨幣糾紛的審理】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登記注冊账戶,委托受托人從事投資活動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可認定雙方成立委托投資合同。合同籤訂在《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托合同無效。對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將委托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爲確定過錯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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