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是否構成非法集資?
發表於 2022-03-13 10:42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該解釋)增加了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內容,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近十多年以來經濟社會發展和相應出現的許多新型非法集資手法,對非法集資的認定、刑事責任追究、從重從輕免於追訴等相關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基礎上進行了新的界定。那么虛擬貨幣交易是否構成非法集資?我們結合《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來分析一下。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如何認定非法集資?
根據該解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主要包括兩類,即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集資詐騙。其中,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則將被認定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即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比如需要許可的未經依法許可,或者形式上合法經營但實質上是非法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开宣傳,即以各種形式意圖進行公开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即承諾各種形式的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即面向不特定對象,且明確如果只針對親友或單位內部的則屬於特定對象。
什么是集資詐騙?該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爲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該解釋對認定集資詐騙的一些具體行爲表現進行了列舉,即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账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二、如何對非法集資追究刑事責任?
該解釋明確,如果吸收資金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吸收投資對象150人以上;或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而如果吸收資金500萬元以上;或吸收投資對象500人;或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則構成數額巨大。
如果如果吸收資金5000萬元以上;或吸收投資對象5000人;或造成損失2500萬元以上則構成數額特別巨大。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對於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
如果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同時又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虛擬貨幣交易是否構成非法集資?
與該解釋所列舉的衆多非法集資形式如房產銷售、林權轉讓、代種植或聯合種植、銷售商品、發行股票、募集基金份額以及網絡借貸等一樣,虛擬貨幣交易也是該解釋所列舉的非法集資形式之一。該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規定,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且符合該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四個條件包括未經批准、公开宣傳、承諾回報和面向不特定對象等,應按照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進行定罪處罰。
當然,我們提醒,根據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委關於《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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