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的數字資產經紀人報告規則可行嗎?
發表於 2023-09-27 10:02 作者: 金色財經
作者:Sarah Milby,CoinDesk;編譯:松雪,金色財經
大約兩年前,《基礎設施和就業法案》(IIJA) 通過了該項法案(數字資產經紀人報告規則),該法案將經紀商信息報告範圍擴大到數字資產交易,並授權國稅局 (IRS) 制定規則來實施該法規。 上個月末,美國國稅局期待已久的提案到來,它可能會扼殺美國的加密貨幣。
擬議的規則將要求新指定的經紀人報告數字資產的銷售和交易事宜。 盡管該規則將利益相關者和礦工排除在報告要求之外,但該提案的廣度將損害整個加密生態系統。
通過擴大“數字資產”和“經紀人”的定義,該提案將吸引原本不屬於這些稅務報告義務範圍的人員和項目。 這些新經紀人將被要求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包括他們的姓名、地址和納稅識別號,然後向他們提供 1099 表格,以幫助計算經紀人“促進”數字資產銷售的收益和損失。 ”
該提案引起了用戶的許多擔憂,特別是關於他們的隱私、安全和訪問去中心化協議的能力。
最重要的是,該提案將爲數字資產生態系統中的廣泛參與者提出不可行的報告要求,並將導致項目關閉運營或轉移到海外,從而抑制美國在區塊鏈技術方面的創新。
事實上,由於報告要求的性質,如果不存在中心控制點,不可能做到合規。這可能會對數字資產的分布式使用產生災難性後果,迫使中心化產生,出現不存在的中介,並使得在美國幾乎無法訪問或發展去中心化技術。
簡而言之,該提案(如目前所寫)標志着美國 DeFi 的終結,並顯示了規則制定可能產生的災難性的、深遠的影響。
“數字資產具有獨特的特徵,在應用稅法時值得單獨考慮”。
盡管美國國稅局最終發布了其擬議的規則,但它是在《IIJA》通過近兩年後才發布的。 如果數字資產生態系統要在稅務問題上保持清晰,就需要美國國稅局提供及時且消息靈通的指導——而迄今爲止,美國國稅局尚未做到這一點。 例如,7 月份,美國國稅局 (IRS) 發布了指導意見,稱質押獎勵應在收到時作爲總收入徵稅。 然而,該指南沒有考慮到質押的現實和復雜性。
美國國稅局的質押指南依賴於對質押的過於簡單化的描述,未能認識到質押可以採取的多種形式。 例如,該指南沒有告訴我們納稅人的質押獎勵是否包括從其他持有者轉移現有數字資產,或者獎勵是否包括新鑄造的數字資產。 第一種情況下的稅務處理可能與第二種情況下的稅務處理有很大不同。 此外,該指南並未考慮流動質押或委托質押。
該指南規定,質押獎勵應在收到時作爲總收入徵稅。 相反,質押獎勵應被視爲納稅人創造的財產,因此應在出售時而不是收到時徵稅。 一般來說,創造財產的納稅人不會在創造財產時實現收入,而是在出售財產時實現收入。 例如,種植玉米的農民在出售玉米之前無需爲其納稅,這同樣適用於質押。
質押只是數字資產稅收還有進一步明確空間的一個領域,但還有許多其他領域需要關注。 不僅必須提供明確性,而且不能抑制數字資產的發展、創新和實用。 數字資產具有獨特性,在將稅法應用於這一新興領域時值得單獨考慮。
如果有希望改善提議的規則和數字資產的稅收待遇,行業必須向華盛頓明確傳達美國國稅局的數字資產稅收議程不可行,必須予以修正。 考慮提交對擬議規則的評論——財政部和國稅局將在 10 月 30 日之前接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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