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處分以全體同意為主,為了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多數決的相關規定,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家人賣土地,總有幾個親戚不同意出售
個案中的共有人,因為早期祖先在新北市的外圍務農,所以在郊區多處置產,拜政府的公共工程建設,高速公路、捷運系統及區段徵收等因素,多處土地價格不菲,也造就了子孫後代個個身價上億,在多次土地買賣時「偶遇」同一批地主後代,好不羨慕。
故事就從這裡開始,我們發現固定有幾位共有人,買賣簽約時始終不出現,也就是不同意出售。剛開始我們心驚膽跳,擔心他們會主張優先購買權,讓整個買賣契約無法順利履約。幾次的交手下來,發現他們都不會主張優先購買權,我們的擔心是多餘的,但是按照規定我們行禮如儀,一樣要發優先購買權通知給他們,後來發現,其實他們才是真正的武林高手。
原因無他,按照內政部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384號函,共有土地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屆時,我們發現真正的:「沉默是金!」
不同意賣土地者,竟能更快拿到錢
更厲害的是,過戶的流程必須將他共有人應得價金,先向法院辦理提存,取得法院提存書後,才能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過戶完成後同意出賣的共有人才能取得所有的價金。但是這種案件,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早就接到法院領取提存價金的通知,比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更早領取買賣價金,這讓我聯想到搭飛機時,商務艙的客人總是可以優先下機,優先取得行李,更厲害的是這樣尊榮的優先服務,竟然免付仲介服務費!
想像同意出售的共有人,需要支付全體賣方的仲介服務費,不願出售的他共有人不用支付仲介服務費,就像搭經濟艙的人,幫商務艙的人全額付費,但是又窄又擠,而且晚下飛機,反觀,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完全不用付費,又寬敞又舒適,還可以優先下機,情何以堪?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