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萬數字貨幣洗錢案:4名95後倒賣泰達幣 抽傭11萬如何量刑?
發表於 2022-05-24 06:3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因非法獲利4.5萬元而被判入獄1年半,除被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被罰款1萬元,其背後的詐騙團夥則拿着“洗白”的USDT(泰達幣)逍遙法外,這就是李原(化名)26歲的人生,而被他直接或間接拉進來的其余3人亦是相同結局,4人總計洗錢3800萬元。
近年來,隨着信息社會快速發展,犯罪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傳統犯罪持續下降,以電信網絡詐騙爲代表的新型網絡犯罪已成爲主流犯罪。今年4月份,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局長劉忠義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與公安機關在通訊網絡和轉账洗錢等方面的攻防對抗不斷加劇升級。
劉忠義介紹稱,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账戶洗錢佔比已減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尤其是利用泰達幣,危害最爲嚴重。
同月,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亦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株洲中院”)關於“李原、蔣委(化名)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審判文書中詳細地呈現了詐騙團夥利用泰達幣進行洗錢的操作手段,以及“炮灰”的養成。
千分之二點八的傭金
2018年12月,23歲的李原在深圳一家名爲“卡斯納”的公司入職,本科學歷的他初出茅庐,這家公司的工作內容則是利用公司和自己的銀行卡通過網絡出售泰達幣幫助他人洗錢,從而賺取傭金。
具體操作爲,李原在火幣APP內購买一定數量的泰達幣,並轉至“pex”接單平台(下稱“平台”),平台根據李原账戶內泰達幣數量進行派單,走帳資金會打到李原账號綁定的銀行卡上,用於購买李原的泰達幣。
李原通過平台將泰達幣轉賣至买家時,價格會比在火幣上买入時高出約2分一個,由此,李原在平台接下一個7萬元走帳資金的單,可以獲利約200元。
操作之前,李原需要在平台和火幣APP內注冊,綁定自己的銀行卡進行接單操作。
在國內打擊整治電信網絡詐騙、反洗錢監管趨嚴的態勢之下,這樣的“生意”注定不會長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多張銀行卡被執法機關凍結,且有相關被害人報案稱錢轉到其名下的銀行卡裏面,其公司同事的銀行卡也被凍結,老板便就此將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和銀行卡的凍結並未讓李原停下腳步。
2019年2月份,李原拉上了96年出生同是湖南人的蔣委一起繼續在平台倒賣泰達幣,在深圳的出租屋內,李原負責提供資金,蔣委則使用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平台負責操作,所獲利潤由李原、蔣委按4:6分配。
“之所以有人愿意出資金從一個知名度不高、價格更貴的平台購买泰達幣,是因爲其購买資金不正規、不合法。”蔣委後來供述稱,他雖然知道購买泰達幣的資金不正常、不合法,但欠了網貸,想通過這種方式賺錢。
2019年4月,李原、蔣委等人從深圳轉移至長沙,並繼續在長沙的出租屋內進行倒賣泰達幣的操作,並於6月份以出資分潤的同樣方式發動肖大光(化名)利用自己的銀行卡進行操作。
獲取到“賺錢祕笈”後,肖大光开始獨立了。
2020年3月份,97年的肖大光將該方法又傳授給了年僅18歲的肖小光(化名),兩人共同出資,使用肖小光的銀行卡綁定平台倒賣泰達幣,獲取的利潤由肖大光、肖小光按4:6分配,一直到2020年9月。
據上述4人後來的供述,均承認其在參與時已知曉平台上面的錢時不合法的,這些錢轉账到卡裏後,銀行卡可能會被凍結。
隨着走帳資金背後的受害人越來越多,執法機關开始行動,附着在這條詐騙產業鏈上的“炮灰”首當其衝。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獲歸案;2021年4月7日,蔣委被抓獲歸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肖小光主動投案;另還有2名同夥在逃。
經查,李原使用了其本人4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爲,轉入資金流水達834萬余元;蔣委使用了其本人13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爲,轉入資金流水達781萬余元;肖大光使用了其本人5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爲,轉入資金流水1577萬余元;肖小光使用了其本人4張銀行卡實施了上述行爲,轉入資金流水611萬余元。上述4人的單邊交易流水金額總計達3800萬元。
最終,李原從中非法獲利4.53萬元;蔣委從中非法獲利1.31萬元;肖大光從中非法獲利3.85萬元;肖小光從中非法獲利1.03萬元。總計非法所得10.72萬元。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刑初479號刑事判決,判定上述4人均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無主從犯之分;追繳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此外,李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款1萬元;肖大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罰款1萬元;蔣委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罰款5千元;肖小光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罰款3千元。
宣判後,李原和蔣委不服,提出上訴。其中,蔣委及辯護人提到,客觀上蔣委出售泰達幣不能認定爲支付結算;蔣委從事泰達幣的买賣不構成犯罪,上遊犯罪未查實,一審判決以蔣委所有流水資金781萬爲依據認定其違法所得錯誤。
3800萬元走账資金的來源
爲何會有關於“上遊犯罪未查實”的辯護呢?這還要從流水資金的來源說起。
在近3800萬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能確認有明確受害人的詐騙金額僅31萬元。
比如,2020年6月11日15時,受害人羅某下載了一個名爲東亞證券的APP進行炒股,並在APP上填寫了資料。2020年6月16日,羅某轉了5萬元到該APP提供的戶名爲肖小光建設銀行卡账戶上。17日,羅某發現下載的APP不能登錄,微信也被人拉黑,才發現被騙。
這便是上遊犯罪事實之一,詐騙資金數額與平台上肖小光账戶上的泰達幣價值匹配成功後顯示接單,上遊的詐騙账號便顯示成了肖小光的账戶,當詐騙資金進入肖小光账戶後,詐騙團隊則拿着泰達幣隱匿於暗網中。
2022年初,株洲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爲本案事實清楚,最終決定不开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於蔣委及辯護人的上訴意見,株洲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稱,李原、蔣委、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平台,通過操作倒賣泰達幣,客觀上爲他人犯罪轉移資金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
在入罪門檻的認定上。株洲中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或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均構成情節嚴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查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即構成詐騙罪。
“本案無論是從支付結算金額還是違法所得金額均構成情節嚴重,且本案共有31.2515萬元被詐騙資金流入,本案被幫助對象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株洲中院認爲,李原、蔣委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客觀上爲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且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蔣委等人是根據走账金額即銀行流水金額千分之二點八提取好處費,故一審判決以單邊交易流水金額爲依據追繳其違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規定。
劉忠義在上述發布會上亦介紹稱,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詐騙集團頭目通過境外聊天軟件,指揮境內人員從事APP制作开發、引流推廣、买賣信息、轉账洗錢等各類違法犯罪,境內境外銜接緊密,跨國有組織犯罪特徵日趨明顯。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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