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走到盡頭時,因為在感情的消散以及一些問題的爭執,有時就會顯得非常混亂,雙方甚至會為了爭取自己認為的應有權利而反目成仇,無論什麼情都會被搬出來相互攻擊,尤其是財產的問題,更是會使雙方陷入更嚴重的爭吵,關於對方任何資產都會要求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讓原本可以迅速結束的離婚,因此陷入延長戰。
而法定財產制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則是規定只有婚後財產才可以列入,無論婚前有再多的資產,都不會在離婚時被列入分配範圍,不過要將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前還得再做一些項目的扣除,首先就是無償取得的資產,像是遺產、慰撫金、受贈與的財產,接著就是要扣除各自婚後的負債,各自扣除完這些部分後,會以剩餘較多的那方扣除較少的那方後平分,平分後的數字就會成為剩餘財產較少那方可以請求的財產。
提到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就會有人想到說,如果在離婚前先將自己的資產贈送給他人,自己名下就會變成沒有任何資產,這樣是不是就能在剩餘財產分配中佔到極大的優勢,可以順理成章地讓對方將部分資產分配給自己呢?
此外,在經過修法後,也增加了家務勞動、子女照護、經濟能力等更方面考量進入法規內容,讓彼此對家庭的貢獻都列入計算範圍,藉由這些修正,來加強對不同面向的考量,才不會讓一直默默為家庭付出的那方在離婚時反而陷入劣勢,徹底落實在婚姻與財產中屬於雙方最佳的利益與公平。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原標題:離婚不想給錢,我能先轉移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