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繼承型態有三種,分別為公同共有繼承、分別共有繼承以及分割繼承。
‧公同共有繼承
故事是這樣的,媽媽過世了,遺留了兩筆台北市的建物,其坐落基地市價非常高,爸爸已經不在了,繼承人有三名子女A、B、C,其中B與C打算繼承下來後,將全部建物以及土地賣掉變現分錢,以支持家族的公司營運,可是大哥A不同意,不願配合辦理繼承,B與C好話說盡,壞話也幾乎脫口而出,溝通許久未果,B便跑來問我該如何處理?一開始,我還是建議先按應繼分分別共有繼承下來後,再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多數決來將整塊地賣掉,但B告訴我大哥A連便章都不願提供,而且大哥A已經先放話,就算繼承下來,大哥A要馬上將他的應有部分設定預告登記,小弟B擔心大哥A將他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預告登記後,恐怕更不利於將來出售,忽然間,我靈機一動、靈光乍現,我建議當事人改按公同共有繼承下來,如此一來,不用大哥A的任何文件一樣可以辦理繼承,且繼承下來後除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任一其中共有人都不能單獨處分自己的部分,所以,繼承下來之後不用擔心大哥A把他的應有部分設定預告登記,然後小弟B與C再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將整筆不動產賣出變現,當然該補償大哥A的還是必須依法提存,該給人家的不能少、也不會少。
一般來說,代書在辦理繼承業務時,總是能避免公同共有就儘量避免,以免日後造成土地利用上的困難,但這案例卻必須巧妙的利用公同共有來防止共有人設定預告登記,妨礙土地利用,法條與登記規則如何運用,真的很考驗代書跟當事人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