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常見大股東利用設立個人投資公司進行私人財務操作,或將家族公司的資金與私人財務混合運用。勤業眾信提醒,上述做法雖然在台灣司空見慣,但複製到中國大陸恐不適用,畢竟兩岸稅務規定大不同,如果盲目仿效,將造成得不償失的後果。
大股東透過投資公司持股 兩岸稅負效果相同?
據此,大股東經常透過設立個人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享受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另外,將個人消費報銷在個人投資公司的財務帳上,並且選擇不分配方式,僅課徵5%保留盈餘稅,大股東節稅效果從28%變為5%。
然而,依照中國大陸稅法,中國大陸企業分配盈餘給中國大陸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中國大陸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課稅20%;若選擇不分配盈餘,並無保留盈餘稅。
合規節稅還是糖衣陷阱?
依據中國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徐曉婷提醒,稅務規畫必須了解當地的規定。上述規畫忽略了中國大陸財政部發布的一些通知,一旦被稽查出企業帳列個人消費及財產性支出,除了須補繳20%的個人稅外,恐有罰款及每天滯納金0.05%的處罰,誤入糖衣陷阱。
換句話說,企業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恐被視為盈餘已分配,落於大股東應課稅的風險。徐曉婷提醒,兩岸稅務規定大不同,應做審慎評估規畫,切勿直接仿效,以免誤踩稅務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