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留言問到:「其中一個繼承人不服遺囑內容,撕毀遺囑,那麼其他繼承人該怎麼辦呢?他們可以辦理部份繼承嗎?」我們都知道,選票不能撕、鈔票也不能撕,但是遺囑可以撕嗎?先分清楚,立遺囑人自己撕毀遺囑和繼承人撕毀遺囑結果是不一樣的喔!
立遺囑人可以自己撕毀自己寫的遺囑,等於撤回遺囑
繼承人撕毀遺囑,可能會喪失繼承權!遺囑未必被消滅
繼承人是不可以撕毀遺囑的喔!如果有繼承人不滿意遺囑的內容,應該先試著與其他繼承人透過溝通或法律程序解決問題,而不是私自撕毀它。
若是一時氣不過把遺囑撕掉,因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撕毀的人下場可能就連最基本的特留分都拿不到了!
那遺囑已經被其他繼承人撕毀了怎麼辦呢?
如果遺囑只有一份、沒有備份,而被撕毀的遺囑也許還拼得回來,就需要透過訴訟、舉證,讓法院來判定遺囑是否有效,才能夠繼續進行遺囑執行的程序。
所以遺囑保管很重要,遺囑保管人要把遺囑安全的,交到遺囑執行人手上。
遺囑是一份充滿愛又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家人給我們的愛,要好好的保管愛護它。
註: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註: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原標題:遺囑可以撕嗎?就看你是誰!結局大不同)
責任編輯/林俐